关于联合体投标,牵头人为境外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4:45:38
联合体投标,牵头人是否可以为境外公司?如果牵头人是境外公司,签订合同时,改合同属于国内合同还是进口合同?如果希望牵头人为境外公司,但不想签成进口合同,如何操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人的主办方(牵头人)可以为境外公司;
  2、其实无所谓内贸合同还是外贸合同说法,内贸合同和外贸合同区别主要是双方签订合同的条款内容。如果是买方现场交货后才支付全款,那买方基本毫无风险,那么内贸合同与外贸合同条款可以完全一样。但外商报价一般为CIF或FOB,这样就得在外贸合同中进行详细规定。
  3、主办方(前投标)为由境外公司,但投标人报人民币价格,且在大陆有人民币账户,那可以签订内贸合同。但一般情况,在中国有法人实体方可具有支付账户。
  综上所述,以上情况,请进口代理公司的解释更准确一些,招标公司方面问题不大。

明明是出口合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