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该相信法院吗?我应该怎么做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5:14:12
我家的产权房被中介伙同当时的拆迁办偷偷的卖掉 中介已经坐牢 拆迁办已经找不到了 房产证是我们的 我们的官司也胜利了 但是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碰到了巨大的麻烦
首先霸住我家房子的人是个吃低保的 但是他并不是和中介商签订合同买我房子的人 真正和中介商签订合同的是霸住我家的这个人的哥哥
其次负责此案强制执行的法官陆XX 在04年案发到09年的2月一直要求我们家为霸住我家的人租房子半年
并且要求房东携带身份证 房产证等证件 录口供 如果在执行的时候反悔的话就要拘留房东 如果半年后这个人赖在此房东的家里 法院不管 正常的房东都不借给我们

最近法院貌似在重视这个案子但是总是说过两个月 给我们消息 在今年的2月份 浦东新区法院说今年的6月份一定能够解决 但是奇怪的是还是让那个陆XX负责 他是一个及其不负责任的法官 托到现在6月份 法院宣布 陆XX什么事情都没有做过 换了一个法官 说2个月后一定帮我们解决
我们家这套房子 从我考大学的04年 一直耗到现在 我还该相信法院吗?我应该怎么做呢?
我们家的房子今天拿到了 法院提供了一套住房给那个人住 %>_<% 5年啊 总算回来了

最近全国法院系统包括上海法院都加大了执行的力度,希望能给你带来转机。

有时候执行就是这个样子的,谁都知道执行难啊,实在不行就找个法院里路子广点的律师办吧,

不然你只有不停的去找执行庭庭长或法院院长(每周有院长接待日)反映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所以法院不能强制赖在房子里的低保户迁出,只能要求你帮他租个临时住房。不然很难解决,我想让别的法官过来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
可行的途径:1.租房提供临时住房,计收租金;
2.姑且再信法院一次,最好由法院出面协商
3.起诉赖在你房子里的低保户的哥哥,要求其支付租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