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抢劫,但乙犯的是盗窃,那甲构成抢劫罪吗?是未遂吗? 请高手回答,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7:46:54

盗窃共犯 教唆为未遂 可在盗窃罪的量刑时考虑

所谓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是指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具体情形包括:
1、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可能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接受也可能是当时接受但随后又打消犯意的)。
2、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实施的行为并非教唆之罪。
3、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引起的。
可见,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后,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得逞或者自动放弃的,此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教唆者仍属于教唆既遂,但并非犯罪既遂。
从你所述情况来看,是典型的教唆未遂!

关于共同犯罪,传统的观点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甲和乙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遂。教唆犯罪属于共同犯罪,除了被教唆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由教唆人独立承担外,其他情况下,都是共同犯罪。
关于盗窃罪,这是乙单独实施的,和甲的教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甲不承担盗窃罪的责任。
关于本案的认定:1.甲乙成立抢劫(未遂)的共同犯罪;
2.乙除承担抢劫的共犯外,还要独立承担盗窃罪;
3.对甲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甲属于教唆犯,教唆犯以其所教唆的罪定罪,但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不是教唆未遂,是抢劫未遂。

经过耐心反复的查阅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的相关讲解,我可以负责任的说:

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客观上有违法性,主观上有有责性,侵害了法益,(对法益造成了可能性危险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符合抢劫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如果没有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比如缺乏期待可能性、年龄不到14岁等),则构成犯罪。

乙构成盗窃。和甲不成立共犯。1楼有误。

甲是抢劫罪的未遂,因为乙没有犯甲教唆的罪,所以甲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据我所知教唆未遂还停留在理论阶段,司法考试中只能按我上面说的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