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虾帮忙做几个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31:01
基本要求:
1、先分析并理清案例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2、为每个案例提出至少2个问题,并进行相应的论述和分析?(自问自答)
3、分析并确立权利受害者的救济路径?
4、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和法律与法理基础的探寻,有法依法有理依理?

案例1
重庆甲公司于1998年7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起了“新式快速检查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4年4月10日获专利权,获专利后甲公司即投入生产,产品上市后很受欢迎,重庆乙公司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2000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达成有关专利技术的指导及专利使用费等之诸项事宜专利实施许可口头协议。甲公司允许乙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拥有独家生产“新型快速检查仪”的权利,甲不能再允许其他再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一次付清使用费20万元。2000年四月甲瞒着乙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局备案。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
案例2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案例3
原告陈三之妹陈阿萍,是被告李五的妻子。李五与陈阿萍在199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5日举行婚礼。为了使新房显得更加气派,李五向陈阿萍提出将其娘家的三件古董借来摆放,婚礼后即还。陈阿萍即向其父亲陈无乌提出,但遭其他兄弟姐妹的反对,认为三件古董是陈三结婚时,作为结婚礼物送给陈三的,现陈三在外地工作,将古董放在父亲处,未经陈三同意,不得出借。5月1日,李五又来借,陈无乌就作主将古董借李五。一个月后,因李五没有还古董,陈阿萍才发现该古董已经被李五的母亲收走。李母提出,要还古董可以,但陈家必须将利用婚姻索要的财物返还。陈阿萍便与李五大吵起来,并自行流产。1997年10月5日,陈三起诉,要求李五还古董。

谢谢

1.问:(1)甲乙之间是否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专利实施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答:(1)不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因为甲乙二公司没有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局备案。
  (2)有效。因为已经备案。
  (3)虽然甲乙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没有备案而不生效力,但是合同合法而成立,只不过没有生效。不过合同不生效并不意味着甲不承担责任,甲应当承担合同不能生效的违约责任。

  根据与理由:
  《专利法》第10条第4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甲、乙两公司专利转让口头协议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依口头协议取得的使用费。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本案专利权人有过错,他口头允许乙公司使用其专利,在认定其口头协议无效前,乙公司已生产的专利产品,向甲公司提取一定费用即可。

  2.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分析:无因管理及其效力

  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考察法条: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