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收法院传达书,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9:32:29
现在第三方为青岛市法院,我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关于解聘后工资及保险纠纷。
现在的情况是:我在青岛,为原告,并向青岛法院递交诉讼书,法院通过快递向在济南的被告,递交诉讼书,被告拒收(被告一贯伎俩,并非地址收件人信息错误),法院告诉我,说他们会派两位法官亲自送过去,需要这么兴师动众麽?对原告来说,这不会是很大一笔开销?这是不是一次性投入?后面还有这种投入吗?
还有一个问题我迫切需要大家明示:
前天接到法院法官给我电话,我个人需要承担“2-3位法官从青岛到济南递交传达书的所有差旅费等”,这个合理吗?我觉得很不合常理。

正常的情况下应该亲自送达,现在青岛法院经常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节约了时间也无可厚非,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现在被告拒收邮寄得了,对于这种被告下落明确的,必须实地送达,对方拒收的话可直接留置送达。
只有下落不明的被告,才能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要60日。
至于费用问题,依法应该由法院承担,但不排除其他情况的出现。
至于以后会不会有开支,这个很难说,没法给你个明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济南的法院派两位法官亲自送过去,这是正常的程序要求,送达工作一般需要成双,这样容易形成见证。对原告来说不会是很大一笔开销,毕竟法官工资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法官是国家养的,不需要当事人补贴,放心吧。

被告拒收,可以留置送达,公告送达需要60日(还要考虑登报的时间)。
法院送达的费用由法院承担,你无需担心。
判决以后,如被告仍然拒绝接受的,还要走一次这个程序。
建议可以诉讼保全,然后走程序。
祝胜诉。

  《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拒收法院收诉讼文书的规定如下: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只要邮寄送达就可以了,如果拒收的话,可以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