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在线等】关于【瑕疵担保责任】,【香港法】有何规定?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9:18:14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见 http://baike.baidu.com/view/394406.htm
【回答者: weitweit 】:非常感谢!

香港法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虽然有与大陆法系瑕疵担保责任机能相似的制度,但其遵循简便实用的做法,规定出卖人应对其出售的标的物的质量有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义务,同时规定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而交付有瑕疵的物品构成违约时,买受人可以获得各种违约补救。也就是说买卖中不区分出卖人不履行是属于物的瑕疵或权利瑕疵,还是属于出卖人违反其他义务,一律按其是违反条件条款或重大违约或轻微违约来处理。即在英美法中出卖人交付有瑕疵的物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违约形态,瑕疵担保责任实际上已被违约责任所代替。

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

这个法在香港法大同小异。按照这个理解,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