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期间教师找校外人员殴打学生,依照法律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2:09:31
连续殴打两次,且在殴打过程中,学校其他老师人员都没有制止,学校是否应负有相关责任?可以追究被找来校外人员的责任吗?

1、民事责任方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2、行政责任方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3、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教师犯故意伤害罪,而且属于雇凶伤人,情节恶劣,可以报警,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