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医疗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3:12:04
根据规定,职工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可以6月内累计计算,但是假如他根据医生休息的建议,休息了2个月病就好了,或者自己认为可以上班了,像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请各位帮忙~

您好,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力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个限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您可以解除合同,但要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后才可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即:劳动者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一条(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医疗期是法律法规授予生病的劳动者的一把保护伞,在这个期间内,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有过错,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不得被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的方式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此,医疗期满以后,作为用人单位有灵活的合同解除权。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将有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及员工管理,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