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证券的资金被别人偷用了,竞是证券公司内部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2:56:12
我在证券存了5万元,当我想买股时,却发现现金没有了,只剩下15元,原来是证券内部人所为,偷拿别人存在证券的存款用,我很烦恼!那么我们存在证券的资金就那么一点都不安全吗?那我们设置的密码还有什么用啊?可恶的是他们没有一点过错感,最可恶的是他们还恶意的反驳:“你不会买,我帮你好好利用,是你走运!嘶!”我快气炸了!他犯法吗?他犯什么法,我能告他吗?我的损失怎么办啊?他浪费了我的投资买入时间这又是一笔损失怎么办啊?但证券公司没有当一回事,他们的做法我们的投资者的资金以后怎办啊?我能告他什么啊?能让他坐牢吗?
他拿我的资金买了股票。

呃,现在还有这种事?理论上来说目前已经不可能发生了啊,由于现在的保证金制度实行了三方存管,即保证金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券商并没有能力去触碰正常的保证金啊。
如果如你所说的话,去证券公司打一份对账单,包含所有的股票买卖和资金流水,再去银行打一份包含这段时期资金流水的单子,接下来,找当地的证监局。完全可以走法律诉讼,证券公司会被监管机关罚的很惨很惨。。。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客户的财产安全,如果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一方面侵犯了资金所有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一旦证券经营机构炒作失败,则客户的资金就无法得到及时归还,从而使客户的投资资金没有保障,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甚而损害国家重大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

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分业经营,其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证监会备案。如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兼电脑主管胡某出于贪婪和挥霍的目的,从1997年起,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在已注销的客户和虚设客户的账户上空加资金的手法,挪用客户交易保证金共计1290万元,用于股票炒作,赢利60万元。至1999年10月案发,胡某已冒用虚构客户的名义,填写了3张现金提款单,先后提出13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保证金的所有权完全属于客户,由客户行使所有权下的各项权利,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因为一旦证券公司大量挪用保证金,就会大大增加市场的风险。倘若遇上交易的非常时期,绝大多数客户提取现金或用于买人证券时,证券公司很可能无法提供足额的资金满足客户的需要,从而引发保证金的支付危机,严重的甚至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运行。

因此,我们必须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证券公司形象和防范市场风险的高度来认识证券公司挪用保证金行为性质的严重性。

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做出比较严厉的规定。从法律上来说,广大的证券从业人员很容易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鉴定,也清楚地知道挪用客户保证金是违法行为,但是仍然有部分从业人员无法抵制利益的诱惑,做出一些违法、违背执业道德的事情。客户将资金存放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一方面是源自于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