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朵被砍两刀,头上一刀,缝了十四针,这样的伤算轻伤还是重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28:06

不算伤!

应该是重伤吧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年5月23日 (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对重伤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对照此文的规定按伤害部位来确定伤害程度。

关于重伤范围的意见
(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一、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二、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三、人体要害单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五、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伤害:
1、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2、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
3、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七、脚部伤害:
4、脚趾断三只以上的;
5、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八、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