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50:06
我哥是09年元月份被单位派往外省下煤矿安装塔吊。因工作任务重,又赶上要过春节了,所以就感冒了。感冒就引发了急性肾病综合症,并且在感冒的第三天就发现了。随后就回到家里继续治疗,从市人民医院到湘雅附二医院,2009年5月21日才出院。其间还曾在湘雅重症监护室住了十多天,前后医药费共用了二十余万元。现在虽已出院,在家休养,但基本上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每个月光药费就要近千元。可以说家里是度日艰难。二十多万的药费,医保报销了十一万,但是剩下的都是自己出。单位不给报销。哪位好心人能告诉我,这算不算工伤,单位要不要负担我哥的剩余医药费。
万分感谢!

个人感觉很难构成工伤,一般工伤要求是伤害,对于本身身体原因的因素很难构成,当然,职业病也是工伤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这种情况你必须证明这种病是由于长期从事这种工作产生的,且正常人长期从事这种工作容易产生这种病,以下是工伤认定规定,你自己看看吧。怎么说呢,尽量申请吧,公司不给申请就劳动仲裁,能申请上当然更好了,死马当活马医吧,反正劳动仲裁也不要钱。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