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 分配给股东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1:26:14
有房产公司(甲公司) 开发的商住小区销售基本完毕 现在欲将该公司注销 把剩下未出售的商品房 全部过户到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 请问这一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税呢 若应缴税 所得税和营业税是不是都要交呢?最好能把相关的税法规定列明啊 谢谢了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因此,房产公司(甲公司)将剩下的商品房过户到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其营业额应当按照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应税营业额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以及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房产公司(甲公司)将剩下的商品房过户到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应当并入收入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公司(甲公司)将剩下的商品房过户到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就其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受让方(乙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你这就不是过户了,视同销售,产权都变了。连赠与都要缴税。2个全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