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作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45:53
张某在某市工业专科学校附近开了一家个体餐厅。2001年6月5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的餐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没有2001年度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两名从业人员原系乙型肝炎病携妻带者;餐厅的灶间卫生不洁、生熟不分,餐厅不消毒,大米生虫,且有少许鼠蝼。卫生防疫站根据张某的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责令停业和罚款300元的决定。张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张某向卫生防疫站提出:现在是学校毕业生毕业前夕,客源充足,生意很好,暂时停止执行“责令停业”的处罚,以免造成本餐厅更大的损失。卫生防疫站对此予以拒绝。张某又以现在正在复议,谁对谁错还不清楚为由,不执行卫生防疫站“责令停业”的决定,继续经营。卫生防疫站发现后,对张某再次作出了处罚。请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吗?
(2)张某的做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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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张某做法不正确,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先决效力,一旦生效就必须执行,不管是复议还是诉讼,都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张某可以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才能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