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一个问题,中国古代情,理,法,有何缺点?在线等啊!速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1:07:50
我国古代敌法奉行的情,理,法兼容,行两司法判决正当与否的主要标准应当是儒家的道义精神,你认为有哪些不足?

哈哈,我是老四
中国古代的民众把民事纠纷闹到官府,肯定包含某种“权利”的诉求。只是,官 府为了防止他们因“争权夺利”而造成社会的“扰乱”局面,不得已而采取“息事宁人 ”的解决办法,而非一如西方那样,视人民“争权夺利”为正当而已。故而,对于官府 来说,正面的“定分”最终落实到消极的“止争”上面。这一司法实践背后的意识形态 ,就是“德治”的道德理想主义信念,诸如“息讼”乃至“无讼”之类的理想期许。也 许,这是清代民事审判广泛使用“情理”作为裁判根据的一个原因吧。这是因为,用具 有共识意义的“情理”来裁决纠纷,更有利于维护乡土社会的“熟人”关系。或许,这 是寺田浩明先生所谓“全部个体共存”的中国古代最终抑制“权利”顺利发展的原因吧 。

中国古代的民众把民事纠纷闹到官府,肯定包含某种“权利”的诉求。只是,官 府为了防止他们因“争权夺利”而造成社会的“扰乱”局面,不得已而采取“息事宁人 ”的解决办法,而非一如西方那样,视人民“争权夺利”为正当而已。故而,对于官府 来说,正面的“定分”最终落实到消极的“止争”上面。这一司法实践背后的意识形态 ,就是“德治”的道德理想主义信念,诸如“息讼”乃至“无讼”之类的理想期许。也 许,这是清代民事审判广泛使用“情理”作为裁判根据的一个原因吧。这是因为,用具 有共识意义的“情理”来裁决纠纷,更有利于维护乡土社会的“熟人”关系。或许,这 是寺田浩明先生所谓“全部个体共存”的中国古代最终抑制“权利”顺利发展的原因吧 。

主要依据有二:一是知州知县处理民事纠纷 ,几乎完全不受法律的拘束;二是知州知县处理这些案件的依据,乃是“情理”这种“ 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的东西

不管在古代还是现代,情理法绝对有冲突的地方,也有相容的地方,法律的制定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制定时只是考虑或参照了各派思想而已,并不会专门只行奉一种精神,在古时候就有道家思想 法家思想 儒家思想,等等思想百家争鸣,这些思想即有相通的地方也有矛盾的地方,所以只要对统治阶级有用的思想就会拿来利用,不会一概而定。

无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