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6:01:44

劳动教养是对多次违法和轻微犯罪,但不够刑事处罚而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行政处罚。

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十条 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存在十分严重的冲突。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来看,该条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基本上是重复的、相互包涵的,但是,从二者的处理结果来看,却有天壤之别。如同样是“诈骗”行为,在情节上同样是“不够刑事处罚(处分)”,如果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对“诈骗”行为人最重可以作出“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进行处理,对“诈骗”行为人最重可以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又如同样是“寻衅滋事”行为,在情节上同样是“不够刑事处罚(处分)”,如果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对“寻衅滋事”行为人最重可以作出“十五日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进行处理,对“寻衅滋事”行为人最重可以作出“收容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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