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2:05:54
我的一个朋友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主管,在职期间将公司一间长期空置的门面按公司规定租金标准租赁出去了,在租赁的过程中,向承租人说明这是转租的,需交1.5万元的转让费。承租人同意了,但门面租赁协议是承租人直接与公司签订的。现在公司知道了这件事,逼迫他将这1.5万元的转让费交了出来。并以他在职期间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扣发他最后一个月的部分或全部工资。
问题:1、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是构成了犯罪?
2、如果承租人愿意证明交转让费是自愿的,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是构成了犯罪?
3、该公司扣发他的部分或全部工资是否合法?
4、在该公司逼迫下,他已经将这1.5万元交出来了,他是否有权追回来?

构成职务侵占罪.
自愿交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可以扣他们的工资.
无权追回.
不举报他犯罪已经算是治病救人了.

广东胡律师:

1、那位主管构成“职务侵占罪”;

2、不管承租证明交转让费是自愿给的还是其他,除非有公司出示委托书要那位主管去进行租赁,除非承租人说明那个钱不是支付于转让费而是赠予;

3、公司扣发他的工资用于抵消转让费并不违法;

4、他将那部份转让费交出来,公司就要把扣除他工资返还。

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