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有刑事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13:29
大家好:本人于08年6月11日骑摩托车去北仑,在北仑电厂的那个地方与自行车在内车道相撞,最后交警认定为同责,对方伤残鉴定为一级,交通法判我赔35成多,由于本人家境穷,无能力赔偿,所以我请问:
1 本人有刑事责任吗?有几年?
2 由于买的是二手车,没有过户,名义车主也没有钱,有刑事责任吗?急急?谢谢!!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才会负刑事责任,因此你没有刑事责任,名义车主也没有

二.你要承担民事责任,尽量和对方协商赔偿吧

  1.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 其中,第一款的(2)中的同等责任需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