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禹刑汤刑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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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禹刑》的由来
  《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一般认为,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的 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后人追述的。所谓乱政实际上是指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而制定的。这种乱政在禹时是不大可能出现的。
  二、《禹刑》的性质、内容
  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的记载。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昏、墨、贼、杀”。这是晋国叔向在答复韩宣子有关邢侯与雍子“争田”一案处理情况时,所征引的法律条文。
  语出:“《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
  叔向认为,晋国《刑书》中“昏、墨、贼、杀”的规定最早是皋陶所至,后来夏代的法律沿袭。据叔向解释,“昏”:自己做个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
  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

  汤型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这是晋国叔向在反对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地。《汤刑》很可能就是商代初期所制定地刑事法律。
  盘庚时期,盘庚发现贵族不愿意迁移的原因是由于在位的大臣本身言行不正,于是决定用先王传下的典制来整顿当时的法制。
  祖甲在位时期,也对《汤刑》进行了修订。《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从文献记载来看,《汤刑》是商代的一个基本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由于《汤刑》已经失传,其内容无法考订。
  《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东汉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即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