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来自林肯就职演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7:01:14
Where hostility to the United States in any interior locality shall be so great and universal as to prevent competent resident citizens from holding the Federal offices, there will be no attempt to force obnoxious strangers among the people for that object.---谁给翻译一下,谢谢!
山寨大主53601---你个的翻译我有,问题是里面找不到这句的翻译。也就是说,中文是对英文原文的不完全翻译。

永久联邦与总统权力
亚伯拉罕-林肯

第一次就职演讲

星期一,1861年3月4日

我今天正式宣誓时,并没有保留意见,也无意以任何苛刻的标准来解释宪法和法律,尽管我不想具体指明国会通过的哪些法案是适合施行的•但我确实要建议,所有的人,不论处于官方还是私人的地位,都得遵守那些未被废止的法令,这比泰然自若地认为其中某个法案是违背宪法的而去触犯它,要稳当得多。

自从第一任总统根据我国宪法就职以来已经72年了。在此期间,有15位十分杰出的公民相继主持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在许多艰难险阻中履行职责,大致说来都很成功。然而,虽有这样的先例,我现在开始担任这个按宪法规定任期只有短暂4年的同一职务时,却处在巨大而特殊的困难之下。联邦的分裂,在此以前只是一种威胁,现在却已成为可怕的行动。

从一般法律和宪法角度来考虑,我认为由各州组成的联邦是永久性的。在合国政府的根本法中,永久性即使没有明确规定,也是不盲而喻的。我们有把握说,从来没有哪个正规政府在自己的组织法中列入一项要结束自己执政的条款。继续执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就将永远存在,毁灭联邦是办不到的,除非采取宪法本身未予规定的某种行动。再者:假如合众国不是名副其实的政府,而只是具有契约性质的各州的联盟,那么,作为一种契约,这个联盟能够毫无争议地由纬约各方中的少数加以取消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约——也可以说毁约——但是,合法地废止契约难道不需要缔约各方全都同意吗?从这些一般原则在下推,我们认为,从法律上来说,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主张已经为联邦本身的历史所证实。联邦的历史比宪法长久得多。事实上,它在1774年就根据《联合条款》组成了。1776年,《独立宣言》使它臻子成熟并持续下来。1778年《邦联条款》使联邦愈趋成熟,当时的13个州都信誓旦旦地明确保证联邦应该永存,最后,1787年制定宪法时所宣市的日标之一就是“建设更完善的联邦”。

但是,如果联邦竟能由一个州或几个州按照法律加以取消的话,那么联邦就不如制宪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个重要因素。

根据这些观点,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只凭自己的动仪就能合法地脱离联邦;凡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