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过失”与“无意思联络”是否同一意思?在共同侵权方面有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2: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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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无过错。主观上的意思形态涉及责任的承担。无意思联络是在共同侵权中,各个侵权人是否有意思联络,如果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那么共同侵权人将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意思联络,则不构成共同侵权,二者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比如,一楼违章加个一个阳台,小偷通过阳台爬到二楼,偷东西,因为小偷与一楼住户并无意思联络,且一楼住户对偷东西一事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过失,所以,一楼违章加阳台与盗窃无因果关系,他也就不用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