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地摊的时候与别人起争执,把人打了算正当防卫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5:35:34
我摆地摊,另一个老地摊不让我摆。双方起了争执,并且他用电棍电我,我要把他打了,算正当防卫么?(就是超市门口的地摊,城管来了都要跑的)

像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保护自己?我属于性格内向的那种,现在摆摊的都这样。。。。。。法律和警察保护弱者么?

正当防卫是一种正义行为,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它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滥用正当防卫,如果不是针对不法行为,则不是正当防卫,如打架斗殴等,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先动手后动手都不是正当防卫,如有人故意辱骂对方,或刺激对方,从而使对方怒不可遏失去控制,先出手打人,这时以正当防卫为由将对方打伤或打死,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防卫挑拨”,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因此,谈不上正当防卫。
如果发生你说的这种情况,你可以立即拨打“110”,法律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

  对互殴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