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诈骗的手段取得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0:35:37
想问下
如果用诈骗的手段获得信用卡
并且使用的话
是定诈骗罪呢还是定信用卡诈骗?
也许是我表达不好吧,但还好 dcwstar看清题意了。
是两个行为,不是一个行为。 但 dcwstar大概好久没看法条了.. 是后一行为属犯罪,他冒用了别人的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只是定罪上有些纠结, 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
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抢夺、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抢夺和抢劫来定罪
但是一般没规定的都是数罪并罚。不过这里如果数罪并罚了, 有可能出现运用诈骗手段取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处罚比运用盗窃、抢夺、抢劫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处罚要重。问题在于以后三种手段获得信用卡并使用的社会危害性比以诈骗手段取得并使用信用卡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明明 好像 大概 可能 应该不会运用数罪并罚.. 不过还是不肯定 纠结啊..
望达人指正
另外还有不到3个月就司考了 为了赚分而瞎忽悠的就饶了我吧- -!

嗯的确是我弄错了,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
那这是牵连犯了,手段行为是诈骗信用卡,目的行为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之,也就是选择一个重罪名处罚。
但这肯定不是竞合问题的,明明是两个行为。
你的补充不知道你在说什么。看不懂你的表达。并不是像你所说的一般没规定的就是数罪并罚。是否数罪并罚是靠自己分析的,刑法特别说明的一般是本来是数罪,但只以一罪论处的情形,可不能以此认为,没规定的就都是数罪并罚。

理应是诈骗罪啊!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用诈骗的手段获得信用卡不符合改罪的犯罪构成,诈骗所得的信用卡并使用是犯罪所得,理应构成诈骗罪!

1、此行为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然也构成诈骗罪。
2、一行为构成数个犯罪,信用卡诈骗和诈骗属于法条竞合,认定为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和妨害信用卡管理属于牵连犯,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3、最终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补充:是信用卡诈骗和妨害信用卡管理(刑法修正案)牵连,择重即信用卡诈骗罪。另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你们都不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修正案)呢??? 以诈骗手段获得信用卡,可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是信用卡诈骗。第一个诈骗行为是后一个行为的准备过程。

一个行为触犯连个罪名,特别优于一般,构成信用卡诈骗

4楼错了 上边3个楼层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