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产品质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1:53:36
我前阵子taobao买了一个组装的床,但回来发现组装不上,卖家不承认有质量问题。
我查询相关资料,发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这些全部都没有,是不是可以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
还有,产品说明书也只是简单的图示+几个E文字母,说明书是不是也一定要有中文才行,谢谢大家~
回答希望有相关法律依据,比如**法**条规定,说明书要有中文,等等...
再次感谢大家~

首先在网上买就是容易出现“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名,二无生产厂址,三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产品),这样的话质量就谈不上了,肯定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了,可以去当地工商部门大12315举报。
再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销售的物品,必须有中文标示,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