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教:本案应如何办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4:51:44
在一起雇员受害纠纷中,原告以张三为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张三提出,他把工程分包给了李四,应由李四作为原告的雇主承担责任。但本案中,李四是以原告的证人身份出现的,其证明自己和原告一样,都是为张三做事,都属于雇员,自己并没有分包工程,只是介绍原告一起来做事,不应担责。(注:张三、李四与原告间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均为口头陈述。)

第一次庭审后,法官认为李四有可能是责任人,遂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原告追加李四为共同被告。但原告向法官提出,是否由张三申请追加李四为共同被告更为合适?因为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会和自己的诉讼思路有冲突。但法官仍认为应由原告来申请追加被告;若不申请则有可能会面临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我想请问的是:
如果原告依法官建议追加李四为共同被告,在后面的庭审中,若查明李四确实没有分包工程,而应由张三作为雇主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原告的辩论意见该如何发表?是要求张三承担责任、李四不承担责任吗?如果不要求李四担责,那法官若问是否撤回对李四的诉讼时该怎么办?如果不撤又不要求其担责,那法官问原告告他做什么?若撤回对李四的诉讼,那他作为被告的陈述是否还能作为证据使用呢?好头疼啊,请大家不吝赐教!

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李四应否从原告证人身份变为原告的追加被告,需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李四事实上究竟是否分担了工程?张三所说的李四“分包”(与“转包”不同)是否属实?如果是,那么由李四分担赔偿责任是理所应当的,也是必须的。

二、即使李四分包工程一事属实,那么究竟是由原告将李四追加为被告,还是由被告张三将李四追加为被告,这要看当初的工程分包决定是谁做出的,如果是原告做出的,当然须由原告追加,这样,原告开始将李四作为证人,就是不妥的了;如果是被告张三做出的决定,那毫无疑问,是否有必要将李四追加为被告,则是张三自己的问题了。

三、考虑到原告开始将李四作为证人的这个情况,估计李四与原告的关系似乎更近一些,也就是说,在这起诉讼当中,将李四作为证人,要比将李四纳入被告,对原告更为有利。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原告应与李四做必要磋商,要弄明白李四的立场,因为从提问者的陈述来看,李四的身份变化,对于这起诉讼将有很大影响。

按事实陈述,诉讼请求之中主张张三、李四共同承担责任即可。
最后谁承担责任,由法官确定。

我不明白LZ为什么考虑那么多撤诉的问题。。。
愿闻其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