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跳槽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0:22:02
我在A企业工作3个月,试用期过后,但是试用期过后私人工作单位没有及时跟我签定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过了一个半月后才跟我签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正式合同2009年7月1日才生效,但是6月底我又找了一家新的工作单位,我现在跟A单位提出离职,竟然要求不给当月工资,或者再上一个月班,让我两者选一。我想请问,如果A单位这样无礼的要求应该怎样处理,还有我是否可以在7月1号之前提出终止跟A单位的劳动合同。如果此事A单位要求通过法律解决,应该都要了解什么,请法律相关人员帮忙解决,谢谢!
首先谢谢各位的回答,有些细节想补充,与该单位签订的试用期协议(而不是合同)与正式合同是分开签订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过合同正式生效,而且试用期时间期限都以注明,所以事实上我现在与该单位的关系是不合法的,既不属于试用期,也不属于正式员工,没有任何保护及约束的,而且在试用期期间并无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福利保险,在此期间我已提前三天提出离职,而且主动要与其交接工作,可是对方拒绝。同时声明在该单位无任何培训,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更加妥当!

这个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一抽屉的规定:
首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时生效。
另外,劳动法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提出签订合同,对方不同意或无应答也是违法。
再次,劳动争议的举证原则是举证倒置原则,即是劳动者不需对自已的主张提供证据,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
但是,你试用期已满(如在试用期内你可以随时提出辞职,马上能走),你如想快速离职只能与单位协商。如单位不同意你马上离职,你只能提前30天提出辞职。否则,用人单位有权力扣除录用你时所花合理费用,不能乱扣。
相信我,此单位不会想依法律解决的,你把以上条款说清楚,如果他仍提无理要求,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首先 合同约定2009年7月1日生效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自用工时起就生效了。也就是说在你试用期开始的时候就生效了。
其次,劳动者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随时解除权利,在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应当提前30日通知单位。注意最好是书面通知,避免之后的麻烦,同时可以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果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要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提前通知,单位可以拒绝。如果没有做好交接工作,造成单位损失的,劳动者要赔偿。因此要在离职前做好交接工作,这也是为什么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提出不给半个月工资或者再工作一个月实际上是合法的。因为现在你的情况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而你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由于法律保障劳动者选择工作的权利,但同时要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了30日的通知期限。

而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在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注意是协商。而且我个人认为单位提出的要求不过分,完全是合法的,应该是有相关的法律顾问提出了法律意见吧。

你在这干30天 在新单位就少干30天 虽然在原单位也有工资,但是你跳槽是因为新单位待遇更好吧。

所以还是赶紧解除合同吧。

另外,还要提下有没有专业培训,你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这涉及到违约金问题。如果是的话,单位没要违约金可以说很厚道,赶紧占了便宜跑吧

这得看你签的合同的期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