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4:21:15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六个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的原则。
(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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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