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财产及双方子女财产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57:31
我是2005年再婚,婚后不久因西部大开发,我所在的村于2008年开发拆迁,我和孩子各分得自谋费和房屋费12万元,共计24万元,现丈夫要求离婚,请问他是否有权分我所得的12万元,是否有权分我孩子的12万元

如果确实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就没有分割的前提——楼主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配偶死亡时的财产继承搞混了啦~
无论双方是否有一起生活,无论生活费由谁给付,只要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话,男方是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分割女方财产的。

参考:
1、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2、《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婚姻法》第18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