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位法能不能对下位法中没有赋予权力进行补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0:02:39
《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并未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等要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海南省建设厅[2005]57号文却规定筹备组和精炼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改变必须进行备案,请问,此规定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触?该规定是否有效?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有规定,但是对于筹备组的备案并没有约定一定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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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位法无权对上位法进行解释和调整,至于补充,也是无权的。
抵触的问题时有发生,但处理的层面一般都在省级人大的那个层面以上,百姓看看热闹就行了,无需多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