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11:46:59
听说现在不收土地使用费了!我们这里全都是温室大棚,照样每年每亩收取300元土地使用费!请问这样做合理吗?有法可依吗?

你这个问题要分开回答:
1、如果你是这个村的,户口又在本村,土地是你承包的,那么你没有义务上缴税款。村里向你收取每亩300元使用费属违法行为。你先去乡镇府反应,讨个说法。如果没有结果你可以去法院或土地纠纷仲裁机构申诉(土地纠纷仲裁机构每个县市都有)。
2、如果你不是本村人,是外来的,户口又不在本村,或户口是土地二轮承包后迁入的,你租赁了别人的承包地,在你租赁时应该与对方签订过合同,你按合同条文执行。如果合同上写了要缴纳使用费,你必须缴纳,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 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您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免征土地适用税的。

因此,如果现在政府(包括国土部门)还在征收土地使用费,属于违法行为。当然,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属于乱收费,您应当依法有权抵制。

如果是与农民、农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缴纳的使用土地费用,属于商业行为,不存在不合法,是否合理就要看您对此事的理解了。我相信您讲的不是这种情形。 如果是这种行为,且觉得价格高,您可以运用《民法》、《民诉法》手段处理。

土地出让制度的实行,土地使用费已基本废止

但不是说全部废止

供你参考 请在咨询专业人士为好!

根据规定,我国对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执行不同的税收条例。内资企业使用的土地,适用于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以第17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地产,适用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随着形势的发展,财政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