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8年所得汇算其中有一项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170多万元被调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5:42:25
我公司2008年所得汇算其中有一项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170多万元被调增,原因是:财务费用列支中非金融机构贴现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作为纳税调增处理,我不太理解,我们贴现是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贴现的,同时2008年我公司没有收入,这是纳税调增的理由吗?那如果是这个原因那贷款利息支出如果没有收入的话,也不能税前扣除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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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性金融机构和非存款性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储蓄信贷协会,储蓄互助银行,信用合作社。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信用合作社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我的理解:在于非金融机构贴现息,这个贴现息指的是企业获得贴现的利息收入,即存款收入。

贴现融资虽然属于贷款,但是这里不是用贷款利息来完成结算的,而是通过手续费、或者是票据的一部分利益转让来结算的,即对于贴现、买断式的融资是在一开始就完成了结算。

说的在通俗点,就是贴现完成后,你们手头的应收款就变成存款了。

这个时候要还要看你们的应收款是那年的应收,但是贴现的利息收入一定会一直计算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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