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户口本上的年龄与保险单上的年龄不符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7:55:05
我在2004年为刚出生满月的女儿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保险,现在已缴费5年,由于种种原因,我把女儿的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落成了2005年出生,现在保险公司以购买保险时小孩未出生为由要求我退保,保险公司这样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吗?
我也开具了证明,还是不行。说是过错不在保险公司,但我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并没有要求我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等相关的证明,现在我领钱就要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事先没有要求就算弃权,现在没理由要我提供这些。我听别的保险公司的服务人员讲,可以做特别约定,即约定以后我用什么样的证件(现在的户口证明)来办理就行了。是不是我可以等到新保险法实施后再办理就可以了?但目前我的保险已经失效了。

我来帮您回答一下,我本人是从事保险业的。基于您的情况,的确不符合保险法规定!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条例法规来经营的!根据险种的不同所承保的范围也是不同的,比如:出生三十天以上——5周岁有一定承保标准,5——12周岁又有一套承保标准。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实际年龄,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保险公司是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视为投保人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而拒赔、退保,或让投保人补交所差保费并交纳一定的利息。向您这种情况,就很为难了。首先,您私自更改被保险人的年龄,而造成被保险人根本不具有参加保险的资格,所以合同本身是无效的。而导致这样的原因是因为您自身行为造成的!至于您说弃权的事,根本对这不产生影响。首先您承保的事实是在2004年给孩子投的保险,而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法构成,所以失效。所有的责任您该明白在谁。幸好还没有出险,如有意外的发生您更会为您的行为而懊恼的。最后多说一句,保险是建立在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基础上,并有着严格的规定,不会因为某个人而违反原则!建议您的处理方式是,看能不能把孩子的出生日期更改回来,同时要与保险公司商谈好。更改合同我看希望不大,如更改会涉及保险公司的实际利益,而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改变,保险法有着严格的规定,是不允许的!所以我看希望不大!说真的,依我看退保也只有这样的选择了。希望这次事不会让您对保险失去希望,我想您更要因为保险有着这样严格的管理规定而更长远的看到未来!希望这次的经验教训会让您变的更加谨慎,以后再参加保险的时候要认真看清保险条款,及最重要的免责部分!如有些行为会涉及到保险合同变更,一定要更加仔细!如不懂您的行为会带来何种后果,请致电您所投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如还有其它疑问,欢迎您给我发信息,我将知无不言的为您解答!

  附:中国平安服务热线95511。

  附保险法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