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法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离休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6:21:18
我们这里的法院不能在一定年龄范围享受离休政策。50几岁的人还在和年轻人一起下乡,很苦。我父亲就是这样,他很累,我想问问为什么法院的工作人员就不能退休和离休呢?这种政策能不能启用?
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原来在地方法院就职的法院干部,为什么调到县级的法院就会“降职”?职位与原来不一样,很欺负人。现在来了年龄很小的年轻人,而原来更富有经验和资历的“老人”却要给年轻人打下手,为什么?(请注意,这里有一个人很严重的问题,少数民族会遭到这种“待遇”!!!)

你好,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只有在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才能享受离休。

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只能享受退休的政策。

所以,无论怎么说,你父亲都没有资格享受离休政策。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男性的退休年龄是六十岁。

所以,你父亲现在在工作年龄之内,至于是否还应当和其他人一起下乡,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应当是单位的内部安排。我们就无从知晓。

至于你说的地方法院的问题,根据我国法院的建制,县法院本身就是最低级的地方法院,没有比县级法院级别还低的法院了。

当然县法院还可以设立派出法庭,派出法庭受县法院的领导,派出法庭的最高长官只相当于县法院的庭长,连副院长都不如。所以,即使平级调动,调到县法院当然就显得级别低了。

至于,是否是少数民族歧视的问题,我想说,中国的少数民族优待政策,世界上少有,少数民族高考加分,优先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美国这样的国家,就不存在什么少数族裔的优待政策,因为违反人人平等原则。

在法院系统中,根据我国的民族地区的法律教育水平,通常来说,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官的水平是较差的。如西藏地区的,藏族司法考试资格分数是270分,而汉族的分数是325分,从这个水平上讲,也可以理解为什么所谓的少数民族受歧视。因为从业务水平上讲,少数民族的干部的水平的提高的空间比较大。

离退休年龄国家是有政策的,一般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人员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离休是根据参加工作时间来定,一般是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到60岁按离休办理。
司法工作人员有回避规定,在一个地方工作一定年限为回避需调离调整,这很正常的事。

从你提这个问题的情况看,你爸爸给人打下手已经是很不错的了啊?!真不知道,他连这最起码的知识都不懂,这么些年来是怎么断案和审理的啊!千万不要是“草菅人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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