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分公司解散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7:40:21
我于2008年10月6日进入公司在本地的分公司,签订三年的合同,合同上盖的章是本公司的章,是在今年4月份公司通知我们说分公司解散,然后会由另一家公司来进行交接,如果我不想加入来交接的公司,而原公司又未能继续安排工作,是否应属新劳动法中第八十七条公司强制违法解除合同,应给予二倍的经济赔偿.,因为明天公司会派人过来谈赔偿的事情.所以希望热心人能帮忙解决这个问题.在线等.

您好:
1、不知你们公司与新交接来的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属于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34条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是不属于公司强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不会得到双倍经济赔偿。
2、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分情形对待了。如果属于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你不能得到双倍赔偿金,但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如果在原合同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公司强制解除合同的,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双倍赔偿。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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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你两个月工资。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