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如何领取失业保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08:27
现和公司解除了合同,而我户口为集体户口,那样我就不能每月到街道办事处,现在我如何办理才能领到失业金!!

连“一代宗师”都犯原则性的错误!!!!!!!!!!!!!

误人子弟,误导群众,下不为例!!!!!!!!!!!

想当然的回答,谁说集体户口领不了失业金了!!!

只要你交纳失业保险,就可以领取失业金,这个与户口性质无关。

政策依据: (一)《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辽宁省失业保险管理办法》(辽政发〔2001〕26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92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户口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予以接受并为其办理《失业证》(《失业证》应单独注明集体户口,享受待遇期满后应及时收回),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复意见: (一)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如果其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集体户口的同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户籍为大连市甘井子区并在开发区就业的人员,办理失业时,应由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持劳动者档案、《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科移交档案,由失业保险科依据政策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须知》,由单位转交给失业人员。 (三)失业人员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终止劳动合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