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2008年实报实销人员医药费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0: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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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石办发[2003]9号)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的原则,为保障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和各类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需求,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医药费统筹
  (一)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市级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药费统筹形式),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按统筹范围内统筹单位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老干部局共同核定,每年调整公布一次。2004年医药费筹集标准为每人1.5万元。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 由统筹单位每半年按核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在原开支渠道列支。缴费单位应千方百计确保缴纳,不得拖欠。对逾期无故拖欠的统筹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困难企业缴费难的,允许企业从盘活和变现闲置资产中筹集资金缴纳;连续3年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国有特困企业,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连续3年收不抵支,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后,统筹基金可以缓缴、少缴或免缴,缓缴期一般不应超过半年,少缴额度一般不应低于筹资标准的50%;破产、出售、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清算资产时,要按当年核定的统筹基金标准并考虑医疗费增长因素合并计算5年,从清偿费中优先一次性划拨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交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终身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已经破产、出售、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由现行负责管理离休干部的单位从实际出发,统筹基金可以按规定逐年缴纳,也可以按相关规定合并计算5年一次性缴纳。
  二、关于统筹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