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个假的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7:04:57
请教大家:
一员工从总公司工作调动至分公司,分公司要求该员工在分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休年假,请问这样合理吗?
该如何处理?
谢谢!
请大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请教下:一员工被公司调动工作至分公司,签了分公司的合同,工作两月后,分公司分立成为独立法人的新公司,全部员工都商调到新成立的公司,现员工要求休年假(工作满十年),但分公司人力部提出该员工得在新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休年假。
请问这样做合理吗?合法吗?
员工本人认为不符合劳动法,因为分公司当时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立后又是进行的商调,请问员工该如何做为好?
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综上所述,如果原单位已与你们解除合同且按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你们就要工作满一后才能休处假,如果没有,工龄连续计算,工作满十年可休10天年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故工作满十年应该给予年休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