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取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7:24:16
6、北大方正是方正RIP、方正文台、方正字库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软件投入市场后一直受到用户的欢迎,但也因此成为盗版者疯狂攫取的目标。通过调查,北大方正怀疑北京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自2001年6月起,北大方正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会同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到高术公司进行公证取证;北大方正职员先以个人名义多次和高术公司员工联系商谈购买照排机及安装方正RIP等软件相关事宜,并与高术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分两次向其支付货款共394250元(占货款总额的95%),高术公司为上述款项出具了收据,让员工为北大方正进行照排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并在主机中安装了盗版方正软件,留下装有盗版软件的光盘及加密等。在获取有关证据后,2001年8月23日,北大方正将有盗版行为的高术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采用“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故予以认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余元。被告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告采取“陷阱取证”方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北大方正最终只获赔13万元经济损失费(一套软件的价格)和1万元公证费。 问:“陷阱取证”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

我来说两句,

现在的交通部门和某些部门,为了最大力度的榨取农民和人民的财产,占为己有或者充公提成,在N年前就已经采取了钓鱼的方式对付非营运车辆运营的司机!!你见有谁管了???

在Z *G,法律是给来百姓设立的,不是给特权部门及人群设立的,同样,执法部门也是为百姓设计的,不是为G * CD设计的

最高法提审改判 洗脱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恶名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法院在否定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合法性的同时,又以该方式获取的法律事实经过公证证明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不妥当的。北大方正通过公证取证方式获取打假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基于以上理由,最高院认定方正的取证方式合法有效,对其获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应作为定案根据。2006年9月下旬,最高院作出(2006)民三提字第1号判决书,撤销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判决高术天力、高术科技共同赔偿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经济损失60万元。 这一历时五年的知识产权诉讼终于以最高院的提审改判而落幕。这里有必要交待的是,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里,通篇没有出现“陷阱取证”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