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这一栏搞不明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14:40
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也就是17=12+13-14-15+16
我搞不懂的是: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该是增加销项税的,那在计算应抵扣税额合计时为什么要加?加的话岂不是增大了应抵扣税额的金额,
根据: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应抵扣税额
这个公式算的话不是少缴税了吗?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是被税务稽查局检查出来的税款专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表中上面还有一有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要填,就增加了销项税金,
税款已交了,所以要抵减掉。注意第36、37栏都要填,数字相同。

这是国家税务局编制的表 肯定是对的 是不容置疑的

一定是你理解有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