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工伤已治愈但以此为由拒不上班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6:39:54
工人在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面部皮肤轻微灼伤,经治疗后已办理出院手续,并在家修养一段时间,企业要求其上班,仍以没有完全康复为由拒不上班,同时医院已不给开具休养建议书等。问:
1、合同法关于工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上班有没有规定?比如以医院诊断书为准等
2、员工拒不上班,企业应如何操作,比如告知方式等?是否可以旷工为由予以辞退
3、工伤后的员工,因不够伤残级别,但留下一些明显痕迹,企业可否正常辞退?
4、轻微工伤除承担医疗费用外,是否还需要额外进行赔偿?
2007年的工伤及职业病鉴定标准等级是否适用到94年的工伤管理条例?还是试用到其他法规?
如果员工没有工伤保险,初步断定能够达到9级工伤,这种情况,鉴定部门是否给做鉴定?9级工伤的赔偿或补偿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办法怎样?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07年工伤及职业病鉴定标准等级由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没有工伤保险的话,由其单位到劳动局进行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在伤势稳定后由劳动局安排做工伤伤残鉴定;

9级工伤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的按《工伤保险条例》里面的赔偿。

1、工伤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对于工伤后什么时候上班没有硬性规定,以伤者的来定;

2、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企业可以自行安排;

3、没有造成明显痕迹,并且员工有多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话,可以辞退但要支付辞退经济补偿;

4、治疗完了,没有造成伤残没有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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