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社保提出辞职有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5:59:15
我是2007年11月份进公司的,公司没有按照我的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缴纳社保,而是按最低社保标准进行缴纳,期间向公司提出过这个问题,公司以就是按这个标准作为理由来推脱我,之后我与2009年6月离职!请问我以没有按照正常规定为由要求提出辞职,原先的少缴部份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交.另外我是否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公司辞职补偿金?合同期至2009年,我是在合同期内由于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而提出辞职的!谢谢!

单位少缴社保辞职可以要求补交社保。
  有些用人单位虽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不按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劳动者应当前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是,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说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1日、2011年11月23日和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对网友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大致内容为: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少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而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可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那么,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呢?正确方法是,劳动者应当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一定期间内不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确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
  总之,用人单位为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