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销售05年购小轿车交增值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02:48
2005年购入小轿车,未享受进项税抵扣的优惠,09年卖出且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净值,应当交增值税吗?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如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除第2点规定以外的机动车(即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开票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出售征收消费税的轿车 售价不大于原值的 免征增值税

这条法规还是有效的

售价大于原值的 征增值税 税率4% 减半征收

仅对你提出的关于出售征收消费税的轿车问题回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