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吴学友的犯罪行为特征和形态,法院如此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7:00:25
被告人吴学友,男,23岁,农民。
2001年元月上旬,吴学友应朋友李洪亮(另案处理)的要求,雇请无业青年胡围围、方彬(均不满18周岁)欲重伤李汉德,并带领胡、方二人指认李并告知李回家的必经路线。当月12日晚,胡、方等人携带钢管在李回家的路上守候。晚10时许,李骑自行车路过,胡、方等人即持凶器上前殴打李,把李连人带车打翻在路边田地里,并从李身上劫走人民币500元。事后,吴学友给付胡围围等人“酬金”人民币600元。经法医鉴定,李汉德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当地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吴学友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对吴学友定为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判处徒刑6个月。

判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抢劫罪是因为罪犯的意识表现为故意伤害,并付出了犯罪预备行为。抢劫行为是附带产生,按想象竞合选择重罪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你所说,如果能证明吴学友有重伤李汉德的故意(比如吴的供述及胡、方二人的证言均能互相印证曾预谋重伤李汉德),那么应定故意伤害罪,因并未造成李重伤和轻伤的后果,属犯罪未遂,吴应定故意伤害罪(未遂);胡、方二人的抢劫行为超出吴的犯罪故意之外,胡、方二人应定抢劫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