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赊销时,在收到货物以后,购货方尚未支付货款是否应该开出增值税发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02:02
如供需双方于2月签订购销合同,在4月份供方提供货物,需方此时尚未支付货款,6月份以后需方支付货款。请问在这样一个交易过程中,增值税发票应该由哪方在何时开出?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
我也感觉是应该在4月份供方提供货物的时候就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了,因为双方的交易已经真实成立,货物的流转已经发生,此时开立增值税发票合法合规。现在6月份需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需方拿着2月份购销合同,4月份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到银行办理贴现,银行方面说增值税票应该开立在6月份,因为他们双方的交易是在6月份完成的,这样才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简直把我郁闷到不行了~完全不能理解~

在4月份供方提供货物时,应该开出增值税发票.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就是上面的销售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证当天

如果合同签订是付款方式就是4月供货,6月付款,是赊销,应该开具发票且发货收到对方确认信息视为:销售。

当然是出库就开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