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法医鉴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9:29:28
朋友间打架,偏远山区的县级医院,医生给对方出具疾病证明书,说是左上唇贯通伤。
对方第三天拍照,当时伤口已缝合,没有留下用直物横穿伤口的物证照片,医生口述可以用棉签穿过,病历里写有贯通伤,打人时用的是拳头,没有用其他任何器械,牙齿未松动,可见力量不大,痊愈后疤痕很小,几乎看不出来,事发后,给对方付了医疗费六千元。
县法医检查所见“左上唇角处见星芒状1.6CM皮肤裂创,其对应口腔黏膜见1.9CM裂创”,所以鉴定为轻微伤五级。对方不服,已送往更高一级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为轻伤。
对方表皮和内黏膜虽均有破损,其中内黏膜破损很大程度上可能系外力作用致其与裂伤表皮对应牙齿碰撞所致,但两裂口之间并不一定相通,其伤口痕迹不一致,其外表皮伤口为星芒状,而内粘膜为线状皮肤受损。
上级法医要求对方做彩超,专家说对于超声波能否看得到嘴唇部的贯通伤口只是在理论上可行,在临床医学实践上几乎是行不通的,原因在于嘴唇部位的组织非常薄,而超声波只是影像学,我们通过肉眼观察的差异是非常大的,而且这对于机器的要求,对于进行彩超检测行为的人要求程度都非常高,而且在实践中,通常是鉴定法医亲临现场去仔细观察的,
外科学中说,贯通一般为火器伤,由枪弹锐器引起较多,嘴唇上的皮也比较薄,愈后伤情也不重,对方脑电图、CT、核磁共振等都是正常的,这样的伤情可以被鉴定为轻伤吗??
如果对方被鉴定为轻伤,我还可以要求到其他机构再鉴定吗,对方不服可以鉴定一次,我还没有提出过一次。
对方上唇左上角的伤口目前已经痊愈,不影响面容、发音或进食等情况,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其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害、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根据目前的情况,对方完全没有功能障碍,没有并发症或者什么后遗症,各位达人,请帮助回答一下。

根据已有你所述的材料,可评定为轻微伤!如若没有照片可以证实为贯通伤,其他材料将很难让人信服!即使可以证明为贯通伤,按照你所述伤情,也只是评定为轻微伤。未达到轻伤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者;
(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轻微伤!!你自己都说的很清楚了!

伤至贯通机体,有入口及出口的开放性损伤,伤道可在出、入口直线上,创道可停留其他异物和发生血肿。此为贯通伤!贯通伤就是轻伤.
力量的大小不能决定什么,我们都是看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其后果为依据,如果有并发症和后遗症,那就不是轻伤能解决的问题了.如你所述:“没有留下用直物横穿伤口的物证照片,医生口述可以用棉签穿过,病历里写有贯通伤,打人时用的是拳头”。在没留下直物横穿伤口的物证照片,医生口述可以和病历就是最有力的证明了,你若怀疑就是你去举证的问题了!
你们都有不止一次再鉴定的权利。但我看你朋友这事渺茫的很!

轻伤!!!!!!
医院证明加彩超是可以证明曾经贯通过的。医院证明了伤口位置,彩超可看出此处伤口组织系和周围组织有明显区别的。
本人就有接触过类似案例,最后鉴定为轻伤!

唇红线以外0.5cm 贯通创1cm以上 轻伤 手术记录如果记载是内外相通的话就可以认定了。

贯通伤即可认定为轻伤。医生的病历和手术记录是有法律效力的!

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