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套,可工厂做的是一套,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0:46:24
我在深圳一家工厂做技术员,进厂的时候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工资1400/月,8小时/天。一星期至少休息1天。但实际上有时候每天上班12小时,一个月30天都不休息,赶交货期的时候,还要我们24小时加班,只到第二天早上8点才得休息。但是工厂给付的加班费却是,每月工时200小时以外的按300+2.5元/小时计算。这种情况是否合法?

广东胡律师:

不合法,加班费应该是:

周一至周五是150%工资;

周六周日是200%。

你可以找单位补给,协商不了就上劳动局举报投诉。

劳动法规定中国公民的正常劳动日期为5天,每日5小时。

这是谁规定的,不懂别在这里瞎扯

劳动法明确规定: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
你们公司的做法违法。如果你想要讨要加班费的话,最好能留有证明自己加班的证据。
加班费支付标准:每天延时加班的,每小时支付150%的工资;
周末加班的,每小时支付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每小时支付300%的工资。
前两种情况可以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形式;
但是法定节假日一般不调休。

这个问题我来告诉你正确的方法,楼上包括一位广东胡律师的回答也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在珠三角:工资纠纷是这样计算的,当然申请人应当这样申请。折算方法是:每个月法定工作167小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比如深圳960元〕允许加班36小时,按一点五倍计算,其余的加班时间一律按二倍计算工资。比如每个月工作367小时,减去应工作167小时,余200余数是加班小时数,再去36小时余164小时应为二倍的工资。

合同你都仔细看过了么?既然都不按照你们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那工厂肯定违法。

劳动法规定中国公民的正常劳动日期为5天,每日5小时。超过的算加班,加班费用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当然是违法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