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征收之前的税种)现在税务机关要求缴纳,请问有没有依据可以不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8:4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于产品税的欠税属于1994年前产生的,除偷税、抗税、骗税的外,超过税法规定的追征期,应当不予追征。

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是不能追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