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09年4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47:40
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为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侵犯了益方置业已有的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于是益方置业集团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益方置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问题:
(1)益方置业集团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2分)依据是什么?(3分)
(2)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
法?(2分)依据是什么?(3分)

问题:

(1)益方置业集团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2分)依据是什么?(3分)
答:益方置业集团具备原告资格。因为其是DY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的间接相对人(利害关系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2分)依据是什么?(3分)
答: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许可证不合法。土地使用许可属排他性许可,在益方置业集团先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作出另一项许可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