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 不足 专家小组 专家机构 步骤 规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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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化解经济摩擦、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效途经。

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和争端,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一旦遭遇贸易摩擦,解决的途经无非是两条:一是双边渠道,另一个是多边手段。显然,通过双边途径来解决贸易争端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双边途径奉行实力主义,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和贸易报复能力都处于劣势,与发达国家通过双边谈判的办法来解决争端无疑是“与虎谋皮”。而目前的多边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化解国际经济摩擦提供了较为有利的途径。

从WTO成立近10年的实践来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贸易争端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都是较为公平合理的。无论是作为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发展中国家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较为有效的保护。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第一起贸易争端——“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汽油规则案”,——便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胜诉而告终。根据统计,1995-2002年,在WTO已经审结的贸易争端中,发展中国家申诉发达国家的胜诉率达到了100%。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和欧盟违反了WTO规则,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采取了不合理的限制措施,发展中国家向WTO申诉以后,其利益都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正是因为WTO的争端裁决具有很强的公正性,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普遍都很高。一些经济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利用者。例如,1995-2004上半年,巴西申诉到WTO的案例高达22起,印度为14起,墨西哥为12起,韩国为11起,泰国为10起,阿根廷和智利分别为9起。

近年来,中国遭遇的国际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已经进入了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而且在遇到他国的反倾销等贸易壁垒时,总是抱怨他国违反WTO规则,却很少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到目前为止,中国加入WTO已有近三年的时间,但申诉到WTO的案件只有一起(即2002年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与巴西、印度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大国相比,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明显不够。面对日益频繁的国际贸易摩擦,我们必须要转变观念,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

首先,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