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税务局下发158号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0:53:44
我是武汉东湖开发区一企业的会计,最近在网上看到关于2003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158号文件,"个人股东向单位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的,视同企业的股金红利所得,征20%的个人所得税",我想请问,武汉地方税务局是否在执行此文件?有遇到过此问题或知道的,烦请告知,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而且总局在国税发[2005]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该条款进行了强调
第七章 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这是财税字的文件,是全国有效的。
另外在总局网站链接上有一个去年的案例,不过不是武汉的,是新疆的,仅供参考。
http://202.108.90.130/n480462/n508210/n512376/n512476/7916949.html

是的。

在全国范围内都执行这个158号文的。

武汉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