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2:02:32
大家好,我家产妇自怀孕以来一直在我市妇幼保健院做胎儿检查,检查结果皆为正常,预产期为七月一日。在六月二十四日这次检查中检查结果显示胎儿心率偏高、胎儿窘迫医生建议做剖宫产,家人马上签字同意二十六日进行剖宫产并已交付费用,住院待产。而到二十六日院方表示胎儿周期为三十七周为早产儿不同意剖宫产,并且通知产妇出院回家待产。(在此之前医院门诊部诊断为三十九周,产科诊断为三十七周)而就在出院通知发布后不到一个小时,产妇出现生产反应,产科医生诊断后的结论为胎儿正常可以平产,家人在医生指导下签好平产志愿书,二十六日二十三点五十分左右进入产房,家人在外等待。二十七日凌晨五点左右产妇在产房内大声嚎叫、剧烈腹痛,院方为做出任何措施,知道凌晨六点左右产妇在产房内告知医生婴儿生不下来要求剖宫产,在签字后马上转至手术室。(产妇在出产房时面色惨白,已无知觉)在手术室打开腹腔时发现腹腔内有1800CC积血,医生找不到出血点,并且医院无库存供血,马上在外院抽调医生和血源,婴儿在取出后无呼吸心率为30在抢救后死亡。产妇出血点为右侧卵巢,在输入2200CC血液后情况稍微稳定,观察一段时间后在二十七日十二时左右出手术室进入普通病房进行特殊护理,现在情况基本稳定。
我想请问大家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主要是预产期判断错误和医生在平产指导上的过失

既然胎儿已经发生窘迫应该就有缺氧,没有生产前兆的情况下可以保守治疗纠正窘迫情况,尽量维持继续妊娠以保胎儿的成熟。产妇已有生产前兆了生产难免的情况下就应该视情况而及时采取措施,胎儿胎监情况较好大人情况稳定适合顺产的可以等待生产,胎儿胎监情况不好则应该及时剖腹,但小孩属于早产院方应该是可以预见并告知家属后才会签手术相关资料的。
“二十七日凌晨五点左右产妇在产房内大声嚎叫、剧烈腹痛,院方为做出任何措施,知道凌晨六点左右产妇在产房内告知医生婴儿生不下来要求剖宫产,在签字后马上转至手术室。”一个小时时间才去处理,我想这个过程中胎监的记录绝对能看到发生了严重的变化,他们处理太不及时,不可能在这一个小时中没有测胎心那些吧!还有出血那么多产妇的血压下降,心率变快脉搏变弱这些是很容易看得到的。远方怎么就没能及时处理还等了一个小时!
产科医院不知道是不是必须要有输血设备,你可以查一下。

不太好说。挺复杂的,关键在于是否处置失当。

针对你以上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医院是有一定责任的。预产期的判断有一定的误差也是因人而异的。对于孕妇在六月二十四日出现的情况,应该提示胎儿宫内缺氧,应该给与相对的处理。
医生建议平产是正确的,可是在处理的过程中是不是有点不太尽责?